元旦連續假期將屆,提醒用路人簽訂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時,注意內容是否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兩個部分:
(一)應記載事項:
1.報到與出車時間,業者應依承租人告知的報到及出車時間出車。
2.進入禁行路段時,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禁行路段後,業者應告知承租人,不可安排禁行路段行程。
3.行程路線:未經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同意時,不得隨意變更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並且雙方同意變更後之行程不得違反相關工作及駕駛時間法令規定。
4.出車前所有乘客要知道該車的安全設施(擊破器位置)逃生門位置及使用方法、並且播放(逃生及安全帶影片)。
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服務工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如(一)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之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維護旅遊行車安全。
(二) 不得記載事項:
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商品。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是遊覽車公司駕駛員及承租人安全出遊的不二法門,唯有「安全」才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