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日有車主反映有輛車子已經報廢回收,卻收到財政稅務局裁處書,經詢問才知道是車輛號牌被拿去掛在別人的車輛使用。財稅局指出,車輛如果因為老舊或不堪使用,委託廢棄車輛回收廠商回收車體,車主仍應該依照規定將二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將課徵到報廢前一天,如果已經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以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
財稅局說,車輛因為隨意棄置路旁被拖走,或直接送私人廢棄物廠處理,牌照未繳回,可能被移用懸掛他車使用,不論是警察路檢、經照相直接進行舉發或停放在公共道路的停車格內,經查獲後將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處罰,事關車主權益,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