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原領有駕駛執照,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可以獲准本人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在駕駛執照經吊銷時,已經不符合原免稅條件,應該註銷免稅。
財稅局指出,依據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如果身心障礙者經吊銷駕駛執照是因為違規所致,不是身心障礙情況所造成,不影響身心障礙者有駕駛能力的事實,不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在駕駛執照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如果能證明身心障礙者因為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