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出售土地為夫所有,而重購土地為妻所有,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如果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為買與賣的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是不符合重購退稅的規定。
財稅局提醒民眾,土地稅法上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也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所以民眾在購買土地前,如果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該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