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地價稅繳納期間從11月1號到11月30號止,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了讓有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稅捐的民眾,可以減輕財務負擔,訂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一百一十年地價稅分期繳納作業原則」,就納稅義務人應納地價稅額110年比108年增加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可以就增加的稅額申請分期繳納地價稅,最多可以分6期,每期1個月。
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有需要,可以在11月30號地價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外,經分期繳納,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但未如期繳納者,財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的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天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將會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