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訂定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在111年1月1號停止適用。市府勞工局提醒,111年1月1號起,事業單位如果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如排定值日/夜人員),原值日(夜)的時間將認定為工作時間,如果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部分,就應該計入加班時數內,並依法給付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勞工局長王鑫基指出,勞動部在民國74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如果事業單位依照這個注意事項所定原則,要求勞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緊急事故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都不列入工作時間內計算。但因為「值日夜班」與「加班」容易混淆,實務上容易發生誤解與爭議,勞動部在108年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時,已經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這個注意事項將從111年1月1號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適當的緩衝因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