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期即將開始,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常有民眾因為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又沒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清查遭到補稅及處罰。
財稅局指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且用途未變更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1人在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全戶遷出,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除追補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與按一般用地課稅至少相差4倍的差額稅款外,需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另外提醒,如戶籍遷出後再遷入原址,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經核准後始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