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民眾詢問,在辦理繼承的時候,因為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要如何計算並繳納印花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該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照協議成立時價值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財稅局呼籲,請納稅人多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以避免短漏貼花或銷花不合規定因而受罰的情形。
財稅局指出,不動產價值的計算,應該以協議書成立時的價值為準,而不是按照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價值。如果遺產中有其他不屬於不動產的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為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