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有關民眾詢問從法院拿到和解筆錄,欲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其憑據是否需貼繳印花稅?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的範圍。法院作成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繳印花稅。
財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若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因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則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