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在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到5月房屋稅開徵收到稅單才發現納稅人仍為被繼承人。財稅局指出,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果為登記建物,應該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事宜,如果是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則應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財稅局說,如果須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繼承人應該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如果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另外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繼承權拋棄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