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實際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使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的土地因為買賣、贈與或繼承等移轉,其土地實際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請記得在5月31號前,把握時間提出申請,錯過就只能等明年!
財稅局指出,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人有發生異動(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時,新所有權人也應該在每年5月1號到5月31號向土地所在地的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應該從辦竣移轉登記日的次年起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