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如果家中有車輛,都知道每年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但當有疑問時,卻常常問錯或跑錯機關。以自用汽車舉例說明,使用牌照稅的繳納期間是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汽缸總排氣量151CC以上),其稅收是用在地方政府的財政需求;而汽車燃料使用費的繳費期間是每年7月份,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其收入是專用在公路的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以前者屬於稅捐,後者則屬於規費,二者的性質及徵收目的截然不同。
財稅局指出,民眾如果要補發牌照稅稅單或詢問稅務相關問題,應該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洽詢;但如果要補發燃料使用費單或有關汽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則要洽詢監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