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出售與購買的房地都屬於自用住宅且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所繳的土地增值稅。財稅局指出,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且重購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重購退稅。如果出售或重購同一樓層房屋部分提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自用住宅用地占土地面積,辦理重購退稅。
財稅局提醒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在買入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登記,且不能任意移轉或是改變用途,例如出租或買賣,一旦稽徵機關發現房地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就會追回原已經退還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