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幾天前的新聞:新竹法界傳出一起罕見判決,陳姓男子去年發現岳母的訃文上,女婿欄位不僅沒有他的名字,反而是印上妻子張女過世的前夫姓名,氣炸訴請離婚,張女則聲稱先生長年吃軟飯,她覺得丟臉不敢告訴家人這段婚姻,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妻子需對這段「見不得光」的婚姻負責,且其舉止已經嚴重踐踏先生自尊,判准離婚。
訴請離婚一向需要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條件;但是這個判例極為罕見的原因,就是難以看出這是"重大事由"。
隨著時代的變遷,法院對於離婚訴訟的態度也有了些改變。今晚六點,我們一起來聊 『聊婚姻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