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是依照車輛種類,按照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劃分等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用車在每年4月1號起1個月內1次徵收,營業用車則按照應納稅額在每年4月1號及10月1號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依照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機車排氣量在150(含)cc以下者,稅額為零,所以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排氣量在151cc以上者,才需要依汽缸排氣量的多寡繳納使用牌照稅;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者,到114年12月31號止則主動免徵使用牌照稅,不用民眾提出申請。
財稅局提醒,牌照稅與燃料費的徵收機關不同,民眾如果要補發牌照稅稅單或詢問稅務相關問題,應該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洽詢,但如果要補發燃料費費單或有關汽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則洽詢監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