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的補習班業者詢問,向學員收取學費等所開立的收據,要繳印花稅嗎?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的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職訓班等,向學員收取各項費用所出具的憑證,是屬於印花稅法規定的銀錢收據,應該依法按照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財稅局呼籲納稅人,印花稅屬於輕稅重罰的稅目,如果短漏繳印花稅一經查獲,除了補稅外,還會被處以5倍到15倍罰鍰,不得不慎。
財稅局指出,除了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果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的補習班,因未具有政府機關及學校的性質,仍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如果所書立的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可以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後,在開立收據時,應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以2個月為1期,在每單月15號前,自行核算應納稅款繳納後並填具申報表申報;更可以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帳號核准,就可以辦理網路申報,非常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