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照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但並未規定要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能辦理車輛定期檢驗;常有民眾就誤以為車輛已經如期辦妥定期檢驗,就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指出,車主在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新領牌、過戶、復駛等異動時,都會先查明車輛是否已經繳清使用牌照稅。但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檢驗單位並未審核。例如車主未在110年底前繳清當年度的稅款,雖然有完成當年度車輛定期檢驗,如果在111年度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財稅局呼籲,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還有使用牌照稅未繳納,請儘速繳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