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因為買賣、贈與、交換、承典、分割或因為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該在契約成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契價」是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為準,但如果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依較低的移轉價格為計算課徵的契價。
財稅局指出,契稅的核定契價,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計算基礎,為房屋課稅現值加上房屋免稅現值再扣除騎樓免稅現值後的數額;而房屋稅繳款書所記載僅課稅現值,未包括免稅現值。申報契稅時,請先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並參考所列課稅現值,才能正確算出契價,並按移轉契約類型適用稅率來核算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