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從這個月起展開契稅查核作業,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以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他人出資以本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情形,都為查核對象。財稅局呼籲,有這些取得建物所有權情形的起造人,應該在核發使用執照日起60天內申報契稅,以免受罰。
財稅局指出,這次查核契稅,主要目的並不在處罰納稅義務人,而是提醒當事人能自行檢視並依照規定辦理申報。如果過期漏報,在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可以免受罰,但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如果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屬實,除了應該補繳稅額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