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一般自用車輛在每年4月1號開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在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2期開徵。110年度到目前還有部分車主沒有繳清,財稅局提醒還沒有繳納的車主應該儘速繳納,以免因為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受罰,而荷包大失血。
財稅局指出,欠稅車輛無論是路邊停車、或在收費停車格停車、或被警察機關以闖紅燈等行車違規當場取締或逕行舉發,都是屬於使用(停駛)公共道路的範圍,只要超過課稅年度未繳清稅款,就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違章罰鍰,每次查獲按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如果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