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為何自己的房子,無償提供給寺廟從事宗教活動使用,不能申請免徵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始能免徵房屋稅。所以個人房屋提供給寺廟從事宗教活動,雖然寺廟已辦妥登記,但房屋非登記為寺廟所有,仍不符合免稅要件,故無法免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民眾,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