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趨緩,市府財政稅務局110年度印花稅檢查已經恢復進行中,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應稅憑證,有短、漏繳印花稅者,請儘速依規定補報繳。財稅局表示,印花稅是憑證稅,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都應該貼繳印花稅,如果未貼繳或繳納不足額,除了必須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5到15倍罰鍰。
財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果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要是未經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從原繳納期限截止的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按郵局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則其有關短漏報的處罰,一律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