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最近正在辦理房地產登記過戶的民眾,請留意每年的地價稅是以8月31號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作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
財稅局指出,如果納稅義務人依地政機關登記所載於110年8月6號取得土地,意思就是這位納稅義務人為110年8月31號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所有權人,這位納稅義務人持有該土地雖然未滿1年,仍應繳納110年全年地價稅,所以這位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要在110年9月22號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後,從110年開始就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從111年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