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依契稅條例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拍定人)向法院標購拍賣的房屋,應於買賣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其申報起算日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算。
財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另外如果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除了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