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退稅後,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加以列管,管制期間,如果有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情形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追繳原退還稅款。
財稅局提醒納稅人特別注意,如果戶籍因故需要辦理遷出,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至少需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