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結婚前各自擁有1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2間房子設戶籍,地價稅是否可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性質,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果婚後各自擁有的1間房子仍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可以將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在任一處,這樣兩處都可以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是没有符合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夫妻可以共同擇定地價較高的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地價較低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樣可以節省較多的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