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以8月31號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依據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年度中間如果有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當年度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都必須負責繳納這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並不是只繳納自取得土地後剩餘月數的地價稅。提醒民眾注意,如果是8月31號登載在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該全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財稅局指出,常見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當年度的地價稅,屬於當事人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