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5月8號發布解釋令,針對未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的增建房屋,修正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的認定,可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或層數為準。
財稅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的面積,應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如有未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的增建房屋,過去需提出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物測量成果圖」,該增建部分才能併入按比例計算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惟申請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不僅費時且增加費用負擔,與簡政便民政策不符,為此,財政部修正規定,放寬也可以「房屋稅籍資料」認定增建面積,簡政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