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台南市從105年7月起調整房屋標準價格,致使部分民眾房屋稅額增加,為了減輕民眾負擔,訂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一百零八年房屋稅分期繳納作業原則」,就單張繳款書應納房屋稅額108年比105年增加超過新臺幣1萬元者,可以就增加的稅額申請分期繳納,條件單純,手續簡單便民,有效疏解財務壓力。
財稅局指出,增加的稅額超過1萬元的部分最多得分6期,每期1個月,申請分期繳納以1次為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提醒符合規定的民眾如果有需要,可以在今年房屋稅繳納期限5月31號屆滿前提出申請。另外,在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不另外計算滯納金。但沒有如期繳納,財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的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會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