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消防局表示,住宅火災的傷亡原因大多是因為延遲偵知、通報而喪失避難逃生黃金時間,為了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達到及早發現火災、及早避難的目的,依法令規定一般住宅場所應該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降低這些致災原因。
消防局指出,為了保障民眾租賃房屋的安全,依據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場所,應該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管理權人如果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到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臺南市租賃一般住宅場所、租賃學生套房雅房等的租屋民眾,如果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以要求房東依法設置,如果房東仍不設置,可以撥打119向消防局或直接向當地消防分隊反應,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