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依據112年6月21日修正的國民教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訂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該辦法已於113年6月4日第649次市政會議通過,並於今(26)日公布實施,成為六都第一個完成法規制定的城市。
教育局表示,不同於以往對校外教學只是帶學生出去郊遊、旅行的觀念,戶外教育已納為學校正式課程中的一環。教育局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率先完成戶外教育辦法的訂定,將可更務實的提供各校規劃辦理戶外教育活動的依據,並確保師生戶外教育期間的安全。
臺南市戶外教育與海洋中心自110學年度起針對山川、海岸、140處歷史古蹟、56處公立文化館所、23處觀光工廠進行規畫,發展出6條市級戶外教育路線,每條路線至少有5個學習點。每條路線也都有課程教案、教師手冊、學生手冊,可讓老師易教,學生也易學。未來也將持續開發更多市級優質路線,並鼓勵各校發展符合課程需要與具在地特色的戶外教育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