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車主詢問自己的車輛長期借給好友使用,因而忘記繳納使用牌照稅,近日發生違章情事,是否應該以使用人為處分對象?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而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外,原則上應該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車輛逾期未完稅借供他人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為無車主不明問題,自當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財稅局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除了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財稅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該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造成荷包失血。